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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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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538號LE VAN TAM(黎文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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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張111年度簡字第15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VAN TAM(黎文心)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538號被告LE VAN TAM(黎文心)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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