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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號林永楙之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南院武民未111年度訴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永楙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永楙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9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1-07-14
- 更新日期:111-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