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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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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09號陳清涼、陳美珍、陳桂梅之通知書附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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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美珍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桂梅即陳強之繼承人之通知書附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清涼即陳強之繼承人、陳美珍即陳強之繼承人、陳桂梅即陳強之繼承人之通知書附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0月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1-07-14
  • 更新日期:111-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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