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5號林茶香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0年度婚字第1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茶香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95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茶香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7月8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