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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9號洪嘉興之聲請狀繕本、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9號聲請人周家弘與相對人洪嘉興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洪嘉興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聲請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