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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711號王遠洪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秀111年度司家聲字第7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遠洪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71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遠洪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7月11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秀股
書記官 洪培綺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