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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黃東永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東永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東永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 17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