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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7號被告蔡定晴、蔡少安之勘驗通知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南院武民溫111年度訴字第4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定晴、蔡少安之履勘通知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蔡定晴、蔡少安之履勘通知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函內容:本院訂111年7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勘測坐落臺南市東山區東河段794地號之土地。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1-06-28
- 更新日期:111-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