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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小字第293號江寶進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寶進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小字第29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江寶進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