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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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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童菊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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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童菊英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童菊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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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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