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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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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4號郭王李秀美、王李金璋、王李錦、王李錦女、王李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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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內外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南院武民麗110年度訴字第14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王李秀美、王李金璋、王李錦、王李錦女、王李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64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郭王李秀美、王李金璋、王李錦、王李錦女、王李全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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