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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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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70號NGO VAN QUAN(吳文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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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端111年度毒聲字第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O VAN QUAN(吳文君)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毒聲字第470號聲請觀察勒戒事件,應受送達人NGO VAN QUAN(吳文君)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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