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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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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7號LE VIET TOI(黎越進)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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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鳴110年度訴字第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LE VIET TOI(黎越進)之傳票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47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應受送達人LE VIET TOI(黎越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本件傳票內容:本件定111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24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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