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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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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99號TRAN VAN PHUONG(陳文芳)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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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鳴111年度易字第5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VAN PHUONG(陳文芳)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字第599號被告TRAN VAN PHUONG(陳文芳)等詐欺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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