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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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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6月7日函文、現場勘驗測量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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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6月7日函文、現場勘驗測量函文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木澤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書狀繕本、111年6月7日函文、現場勘驗測量函文,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9月1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訂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整至本件不動產現場勘驗測量。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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