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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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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戴士冕、戴士璽、戴士琦、戴珍宜之更正聲明狀繕本、特別入境許可(簽證)作業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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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南院武民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戴士冕、戴士璽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件、特別入境許可(簽證)作業函各1件、被告戴士琦、戴珍宜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戴士冕、戴士璽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件、特別入境許可(簽證)作業函各1件、被告戴士琦、戴珍宜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被告戴士冕、戴士璽應持特別入境許可(簽證)作業函向我國駐外機構辦理入境許可。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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