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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4號葉楠宗即葉明鐘之繼承人之民事答辯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南院武民川110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楠宗即葉明鐘之繼承人之民事答辯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楠宗即葉明鐘之繼承人之
民事答辯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檢附民事答辯狀繕本1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1-06-09
- 更新日期:111-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