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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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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張慧慈、蔡曉陽即蔡佩文、蔡秉陽即蔡乃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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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南院武民舒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慧慈、蔡曉陽即蔡佩文、蔡秉陽即蔡乃文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慧慈、蔡曉陽即蔡佩文、蔡秉陽即蔡乃文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5月31日民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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