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39號陳慧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慧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39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慧文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1年6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本件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湖簡字第1335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