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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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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翁姓男子及被告臺南楊姓退休員警涉嫌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件,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見,本院審理結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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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翁姓男子及被告臺南楊姓退休員警涉嫌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件,經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見,本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被告2人並禁止接見、通信,發布新聞稿如下:

一、被告經訊問後,法官依據檢察官偵辦提出之證據資料,認為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有事實足認為被告2人有滅證、串供之虞:

       被告2人就相關案情,避重就輕,且與其他事證不符,又本件其餘涉嫌人員不少,案情全貌尚待檢警釐清,被告有影響證人或共犯之可能,故有事實足認為被告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

   三、羈押之必要性: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涉公務員偽造文書罪嫌,危害刑罰執行之威信,破壞社會秩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四、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諭知:

      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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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02
  • 更新日期:110-04-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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