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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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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號被告李金鶯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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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一、主文
李金鶯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二、事實摘要
李金鶯係劉○武配偶,因劉○武自民國106年間起罹患腦栓塞(中風)、失智、高血壓、糖尿病等病症,長期臥病在床,無法自理生活,且病情日益惡化,已達無法言語之程度。李金鶯亦於105年間起罹患腦栓塞、糖尿病等病症,不堪長期照護劉○武之壓力,為結束劉○武及其個人痛苦,且擔心身體將來無法負荷倒下後,會更加重子女生活負擔,乃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09年12月31日上午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住處,持水果刀1把刺向劉○武頸部、胸部,致劉○武頸部、胸部5處身中穿刺傷,心肺大量出血,引起血胸因而致死。其後,李金鶯再持上開水果刀試圖以刺胸之方式自殺,因出力過淺而未果,因此受有左側微量氣血胸、雙側胸壁多處撕裂傷等傷害。
三、理由:
被告於開庭時坦承,並有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罪名:
(一)被告所為,係犯法刑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
(二)被告案發後即向返家之劉○真告以上情,委由劉○真報警,符合自首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認為被告係因長期一人擔負起照顧被害人之重責,自己也因罹患中風等病症,不斷累積龐大的身心壓力,且每況愈下,找不到合適紓解的管道,並考量自己未來若因病臥床,更增加孩子負擔,為了孩子將來生活著想,出於慈母之心,加上一力扛起照顧被害人之重擔所積累之苦痛,種種刺激,最終壓垮被告僅存的理智,而為本案刺殺被害人之犯行,並於犯後持刀自殘,釀成悲劇,被告此舉實非一般人所欲見,經歷深值同情,本案顯與一般社會上所見之殺人事件,係出於深仇夙怨、財務糾紛或隨機殺人之動機、手段有別,核與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預定處罰之犯罪情狀存有明顯落差。故從本案犯罪之具體情狀審慎觀之,被告本案殺人犯行,縱經上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憾,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堪值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予以遞減之。
五、量刑部分:
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被告因獨自一人扛起照顧被害人之重責,且因自身罹患中風等病症,長期下來睡眠不足,身體疲憊,心力交瘁,積累龐大生活壓力,無法獲得一絲喘息的空間,又思及自己與被害人狀況無法好轉,每況愈下,擔心自己如果因為疾病倒下臥床,需要他人照顧,對孩子而言無疑雪上加霜,被告身為人母的慈心與上開情狀萌生的絕望感,終於壓垮被告理智,一心企求解脫,遂釀成本案被害人生命無法回復之悲劇,被告任意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雖有不該,但其遭遇深值一般人同情,且考量其於犯後持刀自殘,欲與被害人同死,並於員警到醫院處理時,主動自首,始終坦承犯行,參以3名子女均為被告求情,表示希望對母親從輕處罰等情,檢察官亦於起訴及蒞庭時,促請本院量刑時斟酌本案上開特殊情狀,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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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23
  • 更新日期:110-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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