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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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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2號裁定理由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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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432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何姓被告涉犯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同案被告、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原因業務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而洩漏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辯解與同案被告、告訴人所述相互矛盾,且顯然避重就輕,故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三、再參酌本案被告執業律師,以律師身份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之律師,顯然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又被告利用陪偵機會獲悉偵查秘密,並予洩漏,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審酌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爰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4-07-17
  • 更新日期:114-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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