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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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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回娘家交流活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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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回娘家_1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13條的規定,我國自115年1月1日起,除少年刑事案件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貪污罪),也將納入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範圍,臺南地方法院為因應未來國民法官審理多樣的案件類型,並為精進審判流程之規劃,特於114年6月2日舉辦國民法官回娘家活動,邀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回院,藉由輕鬆的對話分享自身實際參與審判後的意見及想法,以作為法院未來審判程序更精進之參考。

本次活動首先由本院劉怡孜行政庭長致詞,劉庭長感謝大家撥冗參與,希望透過對談的過程,廣納建言,為明年即將擴大的案件類型預作完善的準備。在此次的交流機會,除了11位國民法官共襄盛舉外,臺南地院由國民法官專庭鄧希賢審判長、陳本良法官、陳貽明法官出席,臺南地檢署由董和平檢察官、李佳潔檢察官、莊士嶔檢察官、饒倬亞檢察官出席與會,活動由陳本良法官主持引導,交流現場踴躍而熱烈。

獲邀與會的國民法官親歷長時間審理的經驗,紛紛有感審判工作大不易,其中有國民法官就審理計劃書安排的證據調查次序有所疑問;也有國民法官向檢察官建議,案件時序表可盡早提出;另有國民法官表示,檢、辯重複提出之證據資料過多,盼能加以改善。多位國民法官認為制度宣導或可深入校園、或可融入生活,多元並加強推廣,始能讓民眾更能接受此制度。

檢察官亦把握機會徵詢國民法官的想法,莊檢察官提問:若被告承認犯罪,惟對於共犯部分避重就輕或不願說明,是否會影響到被告的量刑?多數國民法官表示,量刑的輕重會因此受到很大的影響。董檢察官、饒檢察官也對選任程序的拒卻標準予以解釋,讓國民法官更瞭解制度的全貌。

國民法官同時就求刑的依據請教與會檢察官,莊士嶔檢察官在場表示,傳統案件量刑上可能較易受到過往案件或經驗的約束,而採國民法官制度進行之案件,則較無此問題,求刑重在合理,而非一味與曾經審結的案件做比較。

審、檢、辯三方透過審判實務經驗的累積及意見的充分交流,參以多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回饋,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已益加成熟,法院將持續本著以民為主的精神優化流程,期以符合人民正當法律感情為依歸,打造透明環境,實現人民心目中的正義司法。

  • 發布日期:114-06-04
  • 更新日期:114-06-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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