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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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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許○吉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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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許○吉家暴殺害尊親屬案件,於今日(27日)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許○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有期徒刑20年。
扣案之尖刀1把沒收。

貳、判決要旨

一、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本院根據被告的自白及補強證據,認定其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二、經評議認為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並決定不依此規定酌減被告刑罰後,參考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具體量刑意見(檢察官:無期徒刑,辯護人:有期徒刑8年),量處適當之刑。

參、犯罪事實

一、許○吉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清晨,在住處一樓母親的臥室裡,因母親不願起床,許○吉又認為她故意跌倒在地,竟情緒失控而前往一樓廚房拿取尖刀1把(一般家庭使用的刀具,刃部長20公分),朝仰躺在地板上的許王○桃左胸猛刺3刀(其中1刀貫穿至背部)。
二、行兇後許○吉又持兇刀到母親臥室旁的廁所割頸自殘,再以LINE傳送「不會痛了」的訊息給妹妹,而後攜帶兇刀騎乘腳踏車離開住處,途中再以LINE電話通知妹妹「我殺了媽媽,趕快回來收屍」,繼續騎車前往臺南市歸仁區某公墓再次割腕、割頸自殘。
三、接獲電話通知的妹妹,立即電話通知與母親同住的大姐下樓查看,發現母親仰躺在床舖旁地板上,隨即通報119聯絡救護車到場送醫救治,仍於當日8時9分左右,因血、氣胸併硬膜下出血不治死亡。

肆、認定事實理由

被告於審判時坦承全部犯行,並有以下主要證據佐證,足以確認被告的自白符合事實:
一、被告的大姊、妹妹的證詞。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採證報告暨所附現場圖、勘察採證照片、相驗解剖照片、證物處理照片、證物採驗紀錄表、DNA鑑定書。
三、被告與妹妹的LINE對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
四、國立成功大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實施解剖的法醫師所提出之簡報及鑑定意見。

伍、成立罪名

一、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的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二、被告過往犯罪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罪,應依累犯的規定加重其刑。

陸、量刑空間

死刑、無期徒刑、10年2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柒、量刑考量因素

一、從重因素:
(一)手段兇殘
(二)反社會人格,嚴重攻擊傾向
(三)素行不良
(四)家族成員仍然無法全然釋懷
(五)行兇後態度冷靜
(六)行為後選擇自殘、逃避責任,沒有立即產生悔意
(七)在有選擇的情況下犯罪
(八)沒有經濟壓力
(九)並非單獨且全日照顧者
(十)造成姊妹心理重大創傷
(十一)法律意識薄弱
(十二)再犯可能性高

二、從輕因素:
(一)並非不孝之人,跟母親關係好
(二)承認犯罪
(三)獲得部分家人原諒
(四)實際上照顧母親一年半
(五)為母親的主要照顧者
(六)受照顧者的情況為中風及輕微失智(需花費心力照顧)
(七)長期陪同復健
(八)缺乏照顧的經驗與專業知識

捌、合議庭成員: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陳欽賢、陪席法官王惠芬、陪席法官盧鳳田及六名國民法官。

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4-05-27
  • 更新日期:114-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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