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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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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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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傷害致死案件,於今日(28)日下午4時3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
一、曾仁宏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張峻嘉共同犯傷害致死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李家瑞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4年。
四、黃信雄共同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4年6月。
貳、事實
一、曾仁宏於民國113年2月1日晚間與李○成談判債務。在談判過程中對李○成心生不滿,曾仁宏、張峻嘉、李家瑞、黃信雄於113年2月2日2時49分許至4時37分許間,持續分持棍棒、刺青針毆打、刺擊李○成之雙手雙腳、肩膀、臀部、口部,並以電擊棒電擊李○成,再由李家瑞將延長線拆解後於李○成身上形成通路,再接上室內插座通電,對李○成持續進行電擊,致其受有右顳部頭皮下出血、右腰部中空瘀傷、右肩背部中空瘀傷、腋窩背側密集中空瘀傷、右肩胛背側中空瘀傷、右腰背側瘀傷、右臀部密集瘀傷、左臀部密集瘀傷、右上臂中空瘀傷,右手瀰漫性瘀傷、手指末端細小挫傷、左上臂燒灼傷、左手肘背部灼燒傷伴有左手瀰漫性瘀傷併水腫、左手掌背末端中空瘀傷、右大腿前側瘀傷,右膝下方瘀傷,右小腿前側邊緣焦黑之挫裂傷、右小腿內側瘀傷;左大腿前側瘀傷,左小腿邊緣焦黑之挫裂傷及周邊瘀傷等傷害。嗣李○成經送醫救治,惟仍因多發性鈍傷及電擊所導致電流通過心臟傳導系統引發心因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參、認定事實之理由
一、綜合卷內事證及法醫證詞,認定被害人的主要死因是電流通過心臟導致心因性休克。被害人除了遭受凌虐毆打外,也有遭人控制行動無從反抗,所以本案是多人參與犯案,且被害人確實是遭電線形成通路再施以電擊,導致電流通過心臟而休克死亡。
二、被告李家瑞案發當晚多次購買延長線、膠帶唯一目的就是要用來傷害被害人。且以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一致認為可以清楚看到被告黃信雄手持物體是電擊棒,被告黃信雄在將電擊棒還有分別測試雙手拿取的電擊棒可否正常使用的舉動,足以認定被告黃信雄當時出外拿取兩支電擊棒的唯一目的就是要用來傷害被害人。
三、國民法官法庭綜合前述種種事證全盤考量,足以認定被告4人就本案對被害人傷害致死的犯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各自分擔的行為,為共同正犯。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曾仁宏雖符合自首,惟本院認為其自首的目的,就是要自己承擔全責袒護其他被告,更試圖掩蓋真相,刻意誤導檢警辦案方向,其自首讓人無法感受有真誠悔悟的態度,對於事實釐清、司法資源的節省並沒有任何幫助,所以不能依自首規定減輕刑度。
三、量刑
(一)被告曾仁宏僅因為與被害人有債務糾紛,在與被害人談判過程中心生不滿,於是和其他被告持多種兇器教訓被害人,使被害人受有重大傷勢,且因電流通過心臟而休克死亡,被害人年輕的生命自此消逝無法挽回,法益侵害已達最嚴重的程度。
(二)被害人遭遇漫長且堪比凌虐的酷刑,除了手腳、臀部有大面積的瘀傷外,身上也有電擊過的灼燒傷,過程中被害人曾3次以電話用虛弱的聲音向友人求救,抱持著一絲絲能獲救的希望,但仍遭到被告等人無情地踐踏、碾碎,最後在遍體鱗傷的絕望黑暗中,撒手人寰,而未能與摯愛的家人道別,被害人當時身心所受煎熬及痛楚,是常人難以忍受、想像。
(三)案發當天是被害人的生日,被害人家屬無法與被害人一同慶祝,反而被迫接受天人永隔、喪失至親之傷痛,被害人的生日同時也是他的忌日,此後家屬餘生都要面臨無限輪迴、撕心裂肺有如刀剮般的沉痛,往後的人生也蒙上一層灰黯,在心中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
(四)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曾仁宏聲稱是自己一人犯案,且沒有拿電線電擊被害人,明顯是在袒護其他被告,讓他們得以脫罪卸責,感受不到他有任何真誠的悔悟。其他被告則從案發至今均否認有一同參與犯案,互相掩護,意圖逃避司法責任,沒有任何深刻反省的意思。這一年多來未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也沒有收到一句真誠的道歉。
(五)最後,考量被告4人在本案犯行的參與程度,及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分別對被告4人量處如判決結果所示的刑度,並依法對被告曾仁宏、張峻嘉為褫奪公權終身的宣告。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鄧希賢、陪席法官陳貽明、受命法官陳本良暨六名國民法官。
陸、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4-04-28
  • 更新日期:114-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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