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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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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57、158號裁定理由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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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姓及劉姓被告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有卷內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莊姓被告供詞與其他共犯所述內容不同,且本案尚有疑似共犯未到案,猶待釐清被告2人及其他共犯參與犯罪情節及程度,以被告2人在黨部身分之影響力及查獲證據之內容,有事實足認有滅證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再參酌本案涉犯情節,可能致生損害於他人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就審核罷免提議案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正確性,以此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秩序造成之影響,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均有羈押之必要,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4-03-21
  • 更新日期:114-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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