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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15號新聞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羈字第115號裁定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王姓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以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與海纜登陸站、機房連接之纜線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
(一)查王姓被告為中國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若令其具保在外,其恐潛逃,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逃亡之虞。
(二)本案尚需釐清王姓被告及其他共犯於本案之分工及參與犯罪程度之深淺;參以王姓被告為船長,具有指揮船員之權,同案被告所述仍與王姓被告有所出入,若令被告交保在外,可能與其他共犯進行聯繫。故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三、羈押之必要性
王姓被告毀壞海纜線導致島間通信中斷,影響政府及社會運作功能,可能因通信之中斷而生公共危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危害。因此,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因素,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4-02-27
- 更新日期:114-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