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陳O因家暴傷害致死新聞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陳O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於今日(21日)宣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說明如下:
壹、判決結果
陳O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8年。
扣案之棉繩(鞋帶)2條沒收。
貳、判決要旨
一、被告坦承全部犯行,本院根據被告的自白及補強證據,認定其成立「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並依刑罰較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論罪科刑。
二、經評議認為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之情形,並決定不依此規定酌減被告刑罰後,參考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具體量刑意見(檢察官:有期徒刑18年,辯護人:有期徒刑12年),量處適當之刑。
參、犯罪事實
一、31歲的陳姓男子是2歲男童(下稱甲童)的親生父親,陳男、甲童、甲童的母親及姊姊4人,於112年7月23日至112年10月18日期間,同住在位於台南市中西區某飯店雙人房裡。而陳男在這段期間,先後對甲童下手實施「棉繩綑綁雙手、水管插入肛門、手捏生殖器、將身體伸至窗外威脅丟下樓、冷水沖淋、徒手或以器物擊打身體」的虐待及傷害行為,造成甲童的頭臉部、左胸部、陰莖、臀部、雙腿、腋下多達20餘處新舊擦挫傷、瘀傷、潰瘍及陳舊疤痕。
二、陳男又於112年10月18日甲童中餐後未久,在飯店房間用拳頭向下搥打平躺中的甲童上腹部2次,再用手掌重壓甲童同一部位,造成甲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導致胃內容物(含午餐所吃的泡麵)流出約500毫升於腹腔,造成甲童腹膜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當天19時58分左右,陳男及女友(甲童生母)發現甲童失去反應,緊急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
肆、認定事實理由
被告於審判時坦承全部犯行,並有以下主要證據佐證,足以確認被告的自白符合事實:
一、甲童生母的證詞。
二、被告與甲童生母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成功大學法醫研究所解剖及鑑定報告書。
四、實施解剖的法醫師所提出之簡報及鑑定意見。
五、甲童的傷勢照片。
伍、成立罪名
一、刑法第286條第3項、第1項的「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
三、上述二罪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罰較重,應以此罪處罰被告,但量刑下限為凌虐未滿18歲之人妨害其身心發育致死罪的最輕處罰「有期徒刑10年」。
陸、量刑空間
無期徒刑、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柒、量刑考量因素
一、從重因素:
(一)被告長期家暴並曾於同年8月29日差點失手把被害人捏死,且被害人為剛滿2歲之幼童,行為惡劣。
(二)過往曾有家暴兒童紀錄。
(三)持續吸毒且消極面對生活困頓。
(四)延後並妨礙社工訪視。
(五)未能提供合理的居住環境。
(六)以管教之名,行虐待之實。
(七)未盡陪伴、照顧之責。
(八)被告經鑑定認為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
(九)案發時有滅證及串供動作,並以欺瞞方式逃避責任。
(十)被告事實上未完成接手被害人養育之準備。
(十一)衝擊體制內社會安全網從業人員心理。
二、從輕因素:
(一)最終坦承犯行。
(二)幾乎獨力承擔2個孩子的管教責任。
(三)行為後曾有CPR救護行為。
(四)成立調解。
(五)家庭生活困頓。
(六)最後重擊甲童腹部之行為,主觀上並非基於直接故意。
捌、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欽賢、受命法官王惠芬、陪席法官盧鳳田及六名國民法官。
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均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4-02-21
- 更新日期:114-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