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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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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113年度聲羈值字第307號陳姓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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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裁定結果

陳啓昱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理由

一、被告於羈押聲請書所載之犯行,有卷內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述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述,對照同案被告及證人之相關證詞,供述有多處矛盾及不相同之處。再考量本案犯罪情節,牽涉公司之利益龐大,相關情節仍有待偵查時一一釐清。且被告與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間彼此相互熟識,參酌被告於本案之角色及社經地位,本案犯罪事實龐雜,相關涉案人員甚多,顯然有勾串共犯及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另本案係全國矚目案件,被告竟無視法院之傳喚而故意不到庭,顯然已有逃亡之事實,至為顯然。
三、綜上,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3-11-26
  • 更新日期:113-1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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