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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被告陳啟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5號被告陳啟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裁定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壹、本案裁定簡要內容
一、聲請人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以被告涉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生不實結果罪、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證券交易法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特别背信罪等罪嫌重大。又證券交易法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由,聲請羈押並禁見、通信。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聲羈字第551號裁定被告請回,嗣聲請人於25日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偵抗字第28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合先敘明。
二、本案原裁定經撤銷發回後,本院訂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開庭,嗣因康芮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均宣布停止上班而順延至翌日(1日)開庭,惟被告並未到庭,本院同日依法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惟拘提無著。且被告已於113年11月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迄今未緝獲,顯已逃匿,本院無從依法訊問被告。是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對被告羈押,因情事變更,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件得抗告。
貳、本件裁定見解與95年12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相同。另本件可俟被告通緝到案後,再由聲請人依法向本院聲請羈押,併此說明。
- 發布日期:113-11-12
- 更新日期:113-11-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