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審判長林恆吉受邀至臺南地方法院講授「性侵害案件相關實務見解之解析-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判斷」新聞稿
刑事審判實務上,性侵害案件常因犯罪地點封閉、隱密等特性,證據取得較為不易,而有其證據方面之侷限性。又此類案件之被害人,常有因承受犯罪結果所伴隨之創傷壓力,而對於案情有無法完整陳述之情形,導致其等所為供述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均認定不易,審判者常於此類案件陷於採認及決斷之兩難。有鑑於此,臺南地方法院日前特邀請最高法院林恆吉審判長至本院講授「性侵害案件相關實務見解之解析-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判斷」課程,希望藉此協助同仁強化承審此類案件視角之深度及廣度。
課程開始,先由沈揚仁院長帶領大家認識林審判長豐厚的刑事審判底蘊及堅實的法學素養,並感謝林審判長願為協助同仁突破承辦此類案件之盲點,在百忙之中,不辭辛勞,撥冗至本院演講而表達感謝。
林審判長以「成功的作家,失敗的母親?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孟若之女揭露之家內性侵」事件為例,為此次課程破題,再深入導讀,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9號解釋,帶領大家一窺就性侵害案件的實務見解之全貌。該號解釋內容中,對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現行為同法第26條第1款)被害人警詢陳述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規定,採合憲性解釋下所建構出從嚴解釋適用之要件內容及定義,深入淺出並旁徵博引,以豐富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說明上開各項要件相關判決意旨及脈絡,讓大家對於相關要件之詮釋有更精確之掌握。林審判長尤其側重性侵害案件在補強證據上之說明,諸如:被害人呈現之創傷後壓力疾患與個案性事件是否具關聯性之審查重點,以及被害人身體跡證診斷證明書及文書證據、性侵害案件證人對被害人被害反應之證述等等重點面向,為大家一一解析,也藉此提供給一審審判工作者最寶貴實用的資料庫。
此外,林審判長為強化同仁性侵害案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別為同仁介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4條所定相關領域提供專業意見之專家證人,與新增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第1項所定專業法律問題陳述法律上意見之專家證人,兩者間之差異性,並為大家辨明證人、鑑定人、鑑定證人之性質,提醒審判同仁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上,如有運用專家證人之必要時,應視其到庭角色、地位以及可能提供給法院陳述之內容,給予不同具結程序。林審判長更有鑑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之規定,因與修正前之制度設計有多方不同,感於一審法官容有無所適從之困難,再就此方面提供常見鑑定問題之處理方式,為同仁深入釋疑,俾使審判程序能夠適法完備。整體課程可謂豐富紮實而面面俱到。
同仁在參與這堂性侵害案件審判實務的課程後,均感收穫甚為豐碩,引頸企盼林審判長能再蒞臨本院提點刑事審判之後進,使同仁能再汲取林審判長寶貴的刑事審判經驗與法學素養而有所精進。
- 發布日期:113-10-29
- 更新日期:113-10-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