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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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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無保釋放詐欺集團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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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報載本院無保釋放詐欺集團,說明如下:

一、法官於審核聲請羈押案件時,需要有犯罪嫌疑重大、具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時才能裁定羈押被告,因為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程度最嚴厲之強制處分,應更以審慎嚴格標準來檢視。司法應冷靜與理性,倘冒然裁定羈押,日後可能衍生許多刑事補償事件,對審、檢司法形象均有損害。又檢察官聲請羈押時,針對犯罪嫌疑重大與否,基於偵查角度,對證據評價及證明力範圍(證據可以證明到哪個部分)自有其想法,但相同的,法官基於中立審核職責,不僅參考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更需依全卷事證獨立判斷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聲請羈押是否符合各項羈押要件,此屬審判核心,也是羈押制度從偵查回歸審判意義所在。而本案仍在偵查中,相關證據內容均屬偵查秘密,不便說明,然犯罪嫌疑重大與否,應依證據整體視之,不應偏斷,故對涉案公司性質、公司提供員工內容是否確為串證的教戰守則,均屬承辦法官閱卷後對卷內證據為整體評價後,依法所為之決定。
二、又基於司法個案拘束原則,法院是因個案證據來審查是否需羈押及有無羈押必要,羈押必要性也需依照各嫌疑人於個案中所涉案情節、社會秩序等因素來做比例衡平考量,政府政策及案件增加比例,均非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審查之羈押要件,故法官不應納入與法無關之因素來決定羈押與否。且本院對相關涉及詐騙之聲羈案件,亦有裁定羈押,並非一概駁回,益證裁定羈押係承辦法官本於審判獨立,審閱卷證後依個案做出的判斷。至詐騙犯罪類型數字增加,係屬全國性治安問題,而非台南獨有,更與法院個案裁定羈押與否,尚難認有何關連。

 

  • 發布日期:112-12-12
  • 更新日期:112-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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