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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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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被告陳凱凌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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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4號被告陳凱凌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27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即主文)

一、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伍年。已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翁東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貳、事實理由

一、本件陳姓被告經認定之犯罪事實共有4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陳姓被告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局長之前後期間,無法也無意使潤宏實業有限公司參與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相關工程,竟向該公司負責人誆稱可以使該公司轉包承攬土方工程,並向該公司負責人要求不正利益,致該負責人陷於錯誤,而提供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使陳姓被告共計獲取1,800,000現金,及為其支付之酒店鐘點費、性交易費及旅館住宿費等總計142,200元。
第二個部分是陳姓被告於偵查中,對於109年12月起至111年12月21日期間合計2,268,082元之不明財產,無法提出合理來源說明。
第三個部分是陳姓被告購買臺邦公司建案房屋,簽約時要求於總價內加計4,000,000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總價並登錄不實實價在實價系統,並向銀行超貸。又陳姓被告與該建案代銷公司負責人即翁姓被告與建商,同意於貸款內之400萬做為折讓款,該建商公司不向陳姓被告收取。之後銀行支付貸款後,建商公司負責人於扣除相關費用後,餘款2,960,636元交與陳姓被告,以此方式詐取財物。
第四個部分是陳姓被告為了隱匿前筆特定犯罪所得,假借委託他人購買股票,而分次交付上開款項交,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理由要旨

上開犯罪事實,被告二人均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證述及相關上開犯罪事實之書證、帳戶資料等證據為佐證。

三、罪名及罪數

(一)陳姓被告就事實欄收受現金部分,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就事實欄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係犯詐欺得利罪,且係假借其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應依法加重其刑;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就事實欄所為,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論以一罪。就事實欄所為,係犯洗錢罪。陳姓被告所犯共5罪。

(二)翁姓被告,係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從重論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刑之減輕事由

(一)陳姓被告偵查中坦承,復於本院審理中繳交1,800,000元,就此部分犯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陳姓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

五、量刑

合議庭審酌陳姓被告為公務員,竟貪圖不法金錢及利益,利用職務上機會,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故意不提出財產來源之合理說明;且其為提高銀行貸款額度以取得折讓款,與翁姓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地政士,為不實實價登錄,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不動產交易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實價登錄制度之目的,並致銀行誤信而核准貸款,並因而受有損害,所為破壞正常交易秩序;又為了隱匿前述折讓款,以投資為由分次把款項交付他人,不僅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無形中助長洗錢犯罪之猖獗,殊為不該;惟念被告二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表現悔意;兼衡被告二人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陳姓被告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六、緩刑

翁姓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已坦認犯行,有如前述,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前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2年緩刑,併命其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1,000,000元。

七、沒收部分:

(一)被吿陳凱凌就事實欄所示收受現金1,800,000元、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142,200元、未提出合理說明之財產來源2,268,082元,均為其犯罪所得,其中收受現金1,800,000元部分,已於本院審理中繳回,業如前述,其餘部分則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凱凌違犯上開犯行時所掩飾之2,000,000元,尚未扣案,亦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金虎、陪席法官陳鈺雯、受命法官王鍾湄

肆、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2-08-16
  • 更新日期:112-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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