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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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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沒錢打民事官司怎麼辦?-關於「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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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

一、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

二、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

三、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專業性法律幫助而又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的人民,予以制度性的援助,以維護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法源依據為92年12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扶助法」。

二、服務項目:

民眾只要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之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均可就近至基金會各地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即會指派扶助律師協助民眾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各類民事、家事、刑事、行政事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之服務等)、調解、和解之代理法律文件撰擬(書狀、律師函等)、法律諮詢(電話、現場面談、視訊方式)等。

三、相關連結請參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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