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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聲請支付命令時,應準備幾份繕本?
A:應按兩造當事人之個數提供繕本,即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均只有一人時,應準備二份繕本。
Q:接到法院通知要補正對方之戶籍謄本時,應如何處理?
A:須持法院所發之公文,向戶政事務所聲請戶籍謄本,再將該謄本寄至法院(須註明案號、股別)。
Q:如對支付命令不服,如何聲明異議?
A:
一、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異議
1.填寫民事異議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異議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二份,須於法定期間內寄至法院,須註明股別、案號。
2.不需繳納費用。
3.如聲明異議合法,將移送民事庭審理。
二、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不服,提出異議,除須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狀外,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Q:如何聲請閱卷?
A:
1.填寫民事聲請閱卷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聲請閱卷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註明股別、案號,並記載預計何日何時閱卷(須至少二個工作日前申請)。
2.委任他人閱卷時,受任人須有民事委任狀,並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Q:如何聲請補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A:
1.填寫民事補發聲請狀(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民事補發聲請狀,亦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書狀範例下載使用,或後附下載區下載使用)。
2.繳納聲請費,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各為100 元,並應提供法院實體郵票51元。
- 發布日期:110-12-14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