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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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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343號李碩謙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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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碩謙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4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碩謙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2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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