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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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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是否須經訴願等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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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本質上雖屬行政處分,然考量其質輕量多,如要求其起訴前須經訴願或其他前置程序始能起訴,所需耗費之龐大人力、物力,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且對民眾而言,裁決前已歷經舉發、到案陳述意見之程序,如裁決後尚須經訴願等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而訴訟又係二審終結,救濟程序過於冗長。為兼顧實際,並使行政機關仍保有自我省察之機制,修正行政訴訟法雖允許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無庸經訴願等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

然亦創設「重新審查」制,亦即,法院會通知被告機關重新審查並寄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由原承辦人員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審核人員,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如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不當,即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被告機關不依原告請求處置者,則須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關係文件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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