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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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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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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管轄法院
(提存法第四條):
一、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共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主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六、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貳、提存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
參、提存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兩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可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二、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四)提存之原因事實。
(五)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其受取提存物如應為對待給付,或附有一定要件者,並應記載其對待給付之標的或所附之要件。
(六)提存所之名稱。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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