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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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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0號黃國興(黃閙運之繼承人)、謝帛橙(黃閙運之繼承人)、李雅惠(黃閙運之繼承人)之函暨民事陳報㈩狀繕本及書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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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南院揚民甲113年度訴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國興(黃閙運之繼承人)、謝帛橙(黃閙運之繼承人)、李雅惠(黃閙運之繼承人)之函暨民事陳報㈩狀繕本及書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國興(黃閙運之繼承人)、謝帛橙(黃閙運之繼承人)、李雅惠(黃閙運之繼承人)之函暨民事陳報㈩狀繕本及書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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