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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17號NGUYEN VAN DOAN(阮文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NGUYEN VAN DOAN(阮文團)之起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17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NGUYEN VAN DOAN(阮文團)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6 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