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06號劉宗霖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宗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0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宗霖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代 表 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秀珍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住同上
被 告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