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14號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5日宣示判決筆錄如節本。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黃淇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