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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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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14號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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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黃淇佑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5日宣示判決筆錄如節本。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黃淇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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