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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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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79號李仁傑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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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南院揚民舒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仁傑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李仁傑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真麗  住高雄市小港區青山街123巷28號5樓
黃韋融  住高雄市大樹區姑山路53號
兼前列二人  
共同送達代
收人       黃峻彥    住高雄市小港區青山街123巷28號5樓
相 對 人 李仁傑  住臺南市後壁區菁寮94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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