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54號王瑋鴻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南院揚民順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瑋鴻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
告王瑋鴻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54號
原 告 藍鴻毅
被 告 王瑋鴻
陳耿銓
洪維駿
陳佑承
吳信文
黃廷軒
蔡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民國117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一所示「被告姓名」欄位之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
示之「應賠償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1,090元,被告應分別負擔如附表二所示之
「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位之金額。
三、本判決原告對被告之假執行及供擔保金額,以及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