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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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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25號吳太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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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南院揚民寧113年度訴字第7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太仁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5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太仁之
    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5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   告 陳誌清  住詳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被   告 吳太仁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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