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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97號林世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南院揚民佳113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世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97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世保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相 對 人 林世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股 別: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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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聲字第197號pdf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