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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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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492號李華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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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刑榮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李華嶺之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492號定應執行刑事件,應受送達人受刑人李華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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