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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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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95號林正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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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正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295號
原   告 陳泊亨 
被   告 林正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肆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匯    款     時     間
匯 款 金 額
1
111年8月1日13時20分許
   50,000元
2
111年8月1日13時21分許
   20,000元
3
111年8月1日15時19分許
   35,001元
4
111年8月1日15時20分許
   35,001元
5
111年8月1日15時21分許
   35,001元
6
111年8月1日15時21分許
   35,001元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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