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000006號王美慧,歐貞吟,陳藝月,洪慶莉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南院揚民溫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美慧、歐貞吟、陳藝月、洪慶莉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美慧、歐貞吟、陳藝月、洪慶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5月6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曾川銘
送達代收人 謝麗玉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美慧
歐貞吟
陳藝月
洪慶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