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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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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515號吳水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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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吳水道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吳水道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吳水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1年11月8日
1,200,000元
113年3月14日
002
112年6月14日
500,000元
113年3月14日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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